原告麦树明,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

委托代理人陈书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第三人北京极远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钟寺13号院1号楼10B2。

法定代表人冯斌。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第三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麦树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赵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