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剑锋,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告:广东健客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菀太路34号创意产业中心园区12栋4-5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剑锋与被告广东健客医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剑锋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贺剑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剑锋撤回起诉。

诉讼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贺剑锋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李静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关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