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鸿辉,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被告:平利九叶蓝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法定代表人:方亮,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教伦、梁伟,分别系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平利县田珍茶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法定代表人:田珍。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廖育强、何宇,分别系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原告蔡鸿辉诉被告平利九叶蓝茶叶有限公司、平利县田珍茶叶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受理,并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庭后,原告蔡鸿辉与被告平利九叶蓝茶业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完毕。原告蔡鸿辉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鸿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蔡鸿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66元,由原告蔡鸿辉负担。
审判员胡名态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黄桂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