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粟刚云,男,汉族。

被告中国中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5号依斯特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吴宪。

委托代理人杜鑫,男,汉族。

被告天津中威和治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经济开发区中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商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粟刚云诉被告中国中药公司、天津中威和治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粟刚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粟刚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粟刚云承担。

代理审判员王铁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陈超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