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明。
被告:福建片仔癀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进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明诉被告福建片仔癀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明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1171号,由原告程明负担。
审判长成文娟
人民陪审员叶强
人民陪审员郭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盛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