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猛。

被告温州市茗德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兴区路16号(温州文化商品市场B幢2层2028、2029、2020、2019室)实际经营地浙江温州市鹿城区纺织路龙方工业区21号。法定代表人马自龙,该公司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3号小邮局(天猫)。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猛诉被告温州市茗德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猛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温州市茗德茶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2000元的财产,案外人曹超超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徐州市云龙区世茂之源南区F区10号楼1-1001室房产一套为其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温州市茗德茶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2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曹超超所有的位于徐州市云龙区世茂汉之源南区F区10号楼1-1001室房产一套(国房权证徐州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绪浩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