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嫦云。
被告:洛阳俊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24号。法定代表人:张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嫦云诉被告洛阳俊鲲商贸有限公司、张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嫦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沈嫦云负担。
审判员邝亚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童阳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