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继廷,xxxxxxxx。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修典,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晓光,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文俊,个体户。
原告林继廷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崔文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蒙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继廷、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修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文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继廷诉称,原告于2016年1月10日在淘宝购物网站“藏佑堂养生滋补店”购买了“养生滋补茶”10盒,价格580元,原告收到货后发现商品上无明确配料表说明,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址、联系地址、产品标准代码、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商家出售的食品是有严重食品安全隐患的,商家出售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故请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退一赔十”。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作为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其有义务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如其无法提供或虽提供但无法有效联系,则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借款580元并十倍赔偿5800元,合计638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辩称,1、诉争买卖的交易双方是原告与崔文俊,淘宝公司仅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并非系争网络买卖交易的相对方,故淘宝无需承担赔偿责任。2、淘宝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了交易平台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本案中,淘宝公司能够提供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因此,淘宝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淘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崔文俊未到庭应诉,但其在庭前邮寄的答辩状中辩称,原告于2016年1月10日通过淘宝购物网站在被告开设的“淘宝藏佑堂养生滋补店”购买了“养生滋补茶”10盒,因店铺元旦期间打折0利润促销,有买2送1活动,共发货19包,交易价格共计580元。按淘宝网的严格要求,被告在商品详情中填写了商品的包装方式:其他、食品类型:地方特色、是否含糖:无糖、使用对象:成年男性、套餐周期:2周、产地:中国大陆、省份:青海省。由于本产品成分中的药材属于初级农产品,为便于顾客服用,打磨成了粉末状,并采用简易包装方便打包发货,故无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证号等,但不能由此证明被告出售的产品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按照淘宝网的统一要求,被告持有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属于合法经营。原告购买的产品有消费者保障服务、7天退货服务等购物保障。以上购物保障明确说明若产品描述不符,存在质量问题,或对产品的主观不满意、不喜欢,均可无理由退货;原告在收到产品后表示对产品不满意,被告明确表示可以全额退款。原告完全可以按照淘宝正规流程申请售后保障消费者自身权益,但其并没有进行淘宝正常流程的维权操作。故对于原告提出的产品交易价格(580元)以外的十倍赔偿,被告表示不接受,望法院酌情审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崔文俊系“都兰县藏佑堂商店”(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2016年1月10日,原告林继廷通过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运营的淘宝购物网站,从被告崔文俊处购买养生滋补茶10盒,价格共计580元;被告崔文俊通过邮寄方式实际发货19包,上述商品包装上注明的“茶品成分”为“多种名贵中藏药材秘制”、“茶品功效”为“补肾、助阳、固精、对阳痿早泄有较好作用”,其包装上还注有“养生滋补茶”、“补肾壮阳”、“藏佑堂独家秘制”的内容;但上述养生滋补茶包装上没有注明生产日期、具体成份、具体的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等信息。
2016年2月23日,原告以诉称理由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西宁藏天骄商贸有限公司诉至本院,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提供本案商品真实卖方崔文俊的相关信息并申请追加崔文俊为本案共同被告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西宁藏天骄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准许原告撤回对西宁藏天骄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依法追加被告崔文俊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本院认为,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事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本案中,被告崔文俊的所销售的“养生滋补茶”包装上没有食品或保健品的生产许可证证号,也无必备的产品成份、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信息,显属违法;同时,该产品显非药品,其包装上所注“补肾、助阳、固精、对阳痿早泄有较好作用”的内容亦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由于被告崔文俊所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要求返还货款58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中,由于被告崔文俊所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原告在要求退还货款的同时,主张依照上述规定支付价款十倍即5800元的赔偿金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予支持。
本案中,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已依法提供了本案交易卖方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本案中也无证据证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存在应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故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对于前述两项给付责任,应由作为买卖合同卖方的被告崔文俊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崔文俊向原告林继廷返还货款580元、支付十倍赔偿金5800元,合计6380元;
二、驳回原告林继廷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被告崔文俊负担(原告林继廷已预交,被告崔文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阴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