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峥。
被告:卢建辉。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蕾,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峥为与被告卢建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淑贤独任审理。后因被告卢建辉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本院于2016年4月1日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峥,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卫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建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峥起诉称,2016年1月16日,刘峥通过淘宝网购买了被告卢建辉销售的价值6800元的八子养肾茶,形成订单号为1561639558416818,商品包装上标注保密配方,无生产厂家及联系方式,但网店详情介绍辅料有淫羊藿,卖家也声称含有淫羊藿和韭菜子,无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应推定其为普通食品,但淫羊藿和韭菜子不能添加到普通食品里,故卖家销售的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另外,卖家在宝贝网页宣传中郑重承诺,本品重在调养改善,并非激素性的,长期的调理改善身体达补肾功效,作为补肾茶可长期使用。但涉案产品只是普通产品,即使是保健产品,也不能宣传补肾功能,因此涉案产品属于虚假宣传。
原告认为卢建辉作为涉案商品的销售商,在明知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的情况下销售涉案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淘宝公司作为网络销售平台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卢建辉支付给原告刘峥涉案产品价款的十倍赔偿68000元,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庭审中,原告刘峥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
1.交易订单信息打印版一份;
2.交易快照打印版一份;
证据1、2,共同用以证明涉案交易、涉案产品虚假宣传且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
3.涉案产品实物一盒,用以证明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事实。
4.淘宝会员名“菜园在怀远”与淘宝会员名“lujianhui”旺旺聊天记录打印件一份,用以证明交易事实及涉案产品含有韭菜子、淫羊藿等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网仅为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因用户发布信息或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淘宝网仅作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的地点。该平台上的所有商品信息均由卖家用户自行发布,淘宝公司不能控制交易所涉及的物品的质量、安全或合法性,商贸信息的真实性或准确性,以及交易方履行其在贸易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的能力。因而,用户发布信息或交易产生的法律后果完全由用户自行承担。
二、淘宝公司能够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淘宝公司作为网络平台经营者,对平台用户附有身份审查的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应根据消费者的请求提供卖家的真实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如不能提供,则消费者可以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淘宝公司以及时向原告披露了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已经尽到相应的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能提供销售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平台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尽平台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诉前原告刘峥在售中以产品质量问题为由通过平台创设的维权通道申请了退货退款,卖家同意退款协议,退款申请达成。可见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已尽平台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
庭审中,被告淘宝公司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
1.(2014)浙杭钱证内字第1167号公证书打印版一份,用以证明服务协议规定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是用户获取物品或服务信息、物色交易对象、就物品和/或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及开展交易的场所,网络交易平台不是买卖合同相对方的事实。
2.涉案买卖双方注册信息、涉案交易订单基本信息、交易日志打印版一份,用以证明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案交易相对方的事实。
3.涉案卖家的身份信息、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打印版一份,用以证明淘宝公司在会员入驻时已尽到事前身份审查义务,网络交易平台在提供经营者有效信息的情况下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事实。
被告卢建辉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刘峥、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被告淘宝公司对原告刘峥提交的证据材料质证如下:证据1、2,三性无异议。证据3,产品实物标签与交易快照显示不一致,无法确认是被告卢建辉所售。证据4,聊天记录因原告无法核实,故淘宝公司对其真实性无法验证。
原告刘峥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质证如下:三性无异议。
本院对原告刘峥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2,经当庭勘验属实,且该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刘峥向卢建辉购买涉案产品的事实。证据3,经当庭上网勘验,与涉案订单项下交易快照显示的产品信息并不一致,原告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证据不予确认。证据4,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3,原告刘峥对三性均无异议,本院确认其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
刘峥系淘宝会员名“菜园在怀远”的注册人。
2016年1月16日,刘峥使用淘宝会员名“菜园在怀远”向会员名为“lujianhui”的淘宝店铺购买“八子男士保健茶五子茶养生茶玛卡玛咖五宝茶淫羊藿”100盒,单价68元,共付款6800元,形成订单编号:1561639558416818,该商品交易快照页面显示的产品外包装正面标签载有“一抹茶香八子补肾茶【配料】韭菜子、淫羊藿等【功效】补肾壮阳等【保质期】12个月【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等信息”,标签下方标有“QS认证标识及一抹茶香”字样。卢建辉通过顺丰速运发货,物流单号:905758647514,收货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城关镇阳光花园9号楼402。庭审中,原告刘峥确认已退还99盒涉案产品并收到退款6732元。
庭审中,对刘峥提交的实物证据进行查看,外包装正面标签显示“养生八子补肾茶”,【精选配料】保密配方【储存方法】请置于阴凉干燥处保存【保质期】十二个月【饮用方法】一次1至2包、可反复冲水,无生产厂家信息。
另认定,www.taobao.com(淘宝)由淘宝公司注册并经营,淘宝公司确认淘宝会员名为“lujianhui”的淘宝店铺由卢建辉注册经营。任何人注册成为淘宝会员,均需同意淘宝公司制定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其中协议中规定用户不得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本院认为:本案系刘峥通过网络购物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涉案产品交易快照显示产品名称为“一抹茶香八子补肾茶”,产品外包装正面标签显示配料成分、功效、地址等详细信息,刘峥据此交易快照指向的标的物下单购买。庭审中,刘峥提交的产品实物经与交易快照比对并非一致,刘峥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交的产品实物确为涉案订单项下由卢建辉发出的标的物。在产品实物是否系涉案交易标的物未予以证实的前提下,刘峥主张涉案交易卖家卢建辉构成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构成销售欺诈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故刘峥要求卢建辉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本案中,因被告卢建辉无需承担责任,故原告刘峥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亦不能成立,且原告刘峥并未举证证明淘宝公司存在明知或者应知涉案卖家利用淘宝网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情形,淘宝公司无过错。综上,刘峥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与法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峥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刘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王淑贤
人民陪审员郑秋娇
人民陪审员王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