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卫杰。

被告安徽惠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杰与被告安徽惠民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卫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卫杰负担。

审判员杨文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马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