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冬冬,网络刷手。

被告:龙口贝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江高新技术产业园贝易商贸。法定代表人:张艳,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冬冬与被告龙口贝易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冬冬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冬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冬冬负担。

代理审判员郭丙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邵轶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