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陆建波。
被执行人:董关红。
申请执行人陆建波与被执行人董关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468.80元、赔偿金477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281执19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溶溶
审判员汪惠萍
代理审判员尚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代书记员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