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欧美优品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张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佼,男,l985年10月18日出生,回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
上诉人深圳市欧美优品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成佼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民初ll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欧美优品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原审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区。本案应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原告系通过网络方式购物,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货物是通过速递公司送货交付,收货地址为济南市市中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纠纷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收货地址在本市市中区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深圳市欧美优品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裁定驳回被告深圳市欧美优品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深圳市欧美优品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因上诉人的住所地为深圳市宝安区,本案的管辖法院应该移送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理查明,王成佼起诉称,2015年4月3日,其在阿里巴巴网站被告开的店铺中购买了其销售的”婴幼儿鳕鱼鱼油婴儿DHA滴剂”,收货后发现没有中文标签,系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11340元,赔偿1134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成佼通过网络购物并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而发生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了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王成佼选择向合同履行地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芳艳
审判员彭辉
审判员刘卫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