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丽琼,女。委托代理人何鹏程(原告之兄、特别授权),男。

被告广州荞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里仁洞新兴大道10街6号301室。法定代表人蒲丹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丽琼与被告广州荞慕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丽琼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丽琼负担。

审判长谭敏燕

人民陪审员周忠新

人民陪审员赵剑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蒋聪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