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佳。
被告:江西天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朝阳路3号。法定代表人:吴永钦,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佳与被告江西天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佳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佳负担。
审判员郑学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莫永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