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召海,男,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天津大洋冻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永军。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并向本院提供银行存款20万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申请人陈召海银行存款20万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大洋冻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李付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