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瑞。
被告:广州市喔文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洛浦街迎宾路段19号厦滘商务区A区广州番禺岭南电子产业园市场六街8号。法定代表人:宋诗权
原告杨瑞诉被告广州市喔文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杨瑞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瑞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瑞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减半收取计229元,由原告杨瑞负担。
审判员李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许婷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