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斌,身份证住址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珠海市日新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袁新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诉被告珠海市日新化妆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斌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珠海市日新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斌请求撤回对被告珠海市日新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斌撤回对被告珠海市日新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斌负担。
审判员黄少宏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