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小东,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长春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马兴田。

委托代理人王文林,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小东与被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起诉有误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该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小东撤回对被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9元,减半收取264.5元,由原告庄小东负担。

审判长王腾飞

代理审判员林晓玲

人民陪审员黄雅思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苏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