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池新。
被告上海赵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漕河泾开发区田林路1016号科技绿洲三期2-1号楼。法定代表人徐志樑,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池新诉被告上海赵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池新于2016年5月2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池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池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胡池新负担。
审判员熊姣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别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