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冉祥龙。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玉恒,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泸州老窖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九狮总部经济区九狮路630号。

法定代表人易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祥龙与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泸州老窖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祥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祥龙负担。

审判员石仁举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