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涛,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回族。

被告:唐山尚九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育生,男。

本院受理原告杨涛诉被告唐山尚九酒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涛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涛撤回起诉。

诉讼费55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涛负担276元。

审判长李新元

审判员袁聪

人民陪审员李秀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