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子杨,男,198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超,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上诉人王子杨与被上诉人杨超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8民初38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王子杨上诉称,本案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青浦区,合同也未在青浦区履行,同时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也不是青浦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上诉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上诉人交付涉案产品,依照上述规定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收货地为上海市青浦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马昌骏审判员陈琪代理审判员章晓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项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