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志勇,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告:宋道琳,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余志勇与被告宋道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余志勇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余志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志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余志勇负担。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审判长卢泽潇人民陪审员周水成人民陪审员陈青丽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代书记员邱武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