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小岗,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告:重庆超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王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岗诉被告重庆超勤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小岗于2016年7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小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7元,由原告胡小岗负担。

审判员梁伟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付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