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全友,男,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
被告:张建,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西一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审理原告赵全友诉被告张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全友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全友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9.8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全友负担。
审判员何序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佘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