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隽国,男。

委托代理人陈彩云、李明明,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东方时道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泽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君,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肖艳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隽国与被告深圳东方时道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隽国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隽国负担。

审判员马菡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钟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