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礼成,男,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士芳,女,1988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上诉人孙礼成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306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委托代购关系,非买卖合同关系,淘宝平台发生服务纠纷应适用约定管辖,上诉人是服务提供者,按照约定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江苏省张家港市。

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原审提供的证据材料,上诉人以邮寄的方式向被上诉人交付的商品,收货地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平

代理审判员郑康瑜

审判员俞敏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