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伟,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告:广州康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杨富铜。
被告:浙江天猫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勇,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广州康本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6年5月10日10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王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伟负担。
审判员杨慧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袁红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