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泽标,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上海信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要辉。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伟科、唐爱娣,分别系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泽标诉被告上海信释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10时0分到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其后,原告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泽标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高泽标负担。

代理审判员董文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邓毅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