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大力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铜川镇万利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燕凤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宇政义,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

上诉人内蒙古大力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力神食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宇政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138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大力神食品公司上诉称,因是淘宝销售,淘宝服务条款第十条明确约定双方协商不成时,应向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被告住所地为大力神食品公司所在地,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的管辖地应是大力神食品公司住所地法院。宇政义和张猛是职业打假人,合伙诈骗。他们的身份证是一个地区的,收货地址也相同。本案所涉的两箱牛肉干已退款成功,且是仅退款无退货,已经不存在网购交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法院责令宇政义撤诉并退货或退款。

宇政义对于大力神食品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宇政义以其从大力神食品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并经营的蒙歌尔食品旗舰店购买的产品存在虚假夸大宣传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大力神食品公司返还宇政义购物款1436元,大力神食品公司给予宇政义购物价款的三倍赔偿金4308元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宇政义通过网络信息订立的买卖合同,大力神食品公司通过快递向宇政义交付货物,故本案应以收货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经一审法院查明,涉案商品收货地为北京市大兴区。据此,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宇政义选择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大力神食品公司主张淘宝服务条款第十条明确约定双方协商不成时,应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节,因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故大力神食品公司该项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此,大力神食品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内蒙古大力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吴静

审判员赵楚

审判员李琴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长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