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洪军。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军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洪军于2016年7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洪军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洪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王洪军负担。

审判长王淑贤

人民陪审员冯柏良

人民陪审员章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