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春苗,快递员。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郑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宇政,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晶,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春苗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春苗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春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春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韩春苗负担。

审判员郑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