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建波。

被告:杨发猛,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建波与被告杨发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及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陆建波负担。审判员叶科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张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