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地菊。

委托代理人吕盛、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恺萨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维杰。

委托代理人刘涛,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严地菊与被告广州恺萨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地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元,由原告严地菊负担。

代理审判员洪华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陈瑛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