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东东。

被告:郑少贤。

原告陈东东与被告郑少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东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东东负担。

代理审判员章文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