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东东。
被告:郑少贤。
原告陈东东与被告郑少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东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东东负担。
代理审判员章文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仕超
原告:陈东东。
被告:郑少贤。
原告陈东东与被告郑少贤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东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东东负担。
代理审判员章文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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