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志彬。

被告:长沙易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湘。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志彬诉被告长沙易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志彬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王淑贤

人民陪审员王寿梅

人民陪审员徐贵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