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志彬。
被告:长沙易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湘。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志彬诉被告长沙易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志彬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王淑贤
人民陪审员王寿梅
人民陪审员徐贵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