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呙晓亮,男,198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被告上海荷乐盛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海宁路899号1203A室。法定代表人张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二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程鹏,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呙晓亮与被告上海荷乐盛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荷乐公司”)、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技术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呙晓亮、被告上海荷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伟、被告天猫技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程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呙晓亮诉称:原告于2015年7月9日至2015年7月13日在《天猫商城》(http://www.tmall.com/)《上海荷乐盛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办《荷乐盛典保健品专营店》购买了名为“健美生葡萄籽提取物精华片原花青素OPC加拿大进口”,其宣传的防过敏、防晒、美白淡斑、改善视力、保护心脑血管防辐射、保护心脑血管、癌症、衰老等八十多种与自由相关的疾病,还能阻止紫外线损伤皮肤。当时非常心动立即抢购买了25瓶,订单号:1144794436256897、订单号:1144802910146897、订单号:1100089172986897、订单号:1098134632326897,总价2475元。收到商品发现,该商品没有发现保健品标识和药品标识,系普通进口食品,而普通食品通过日常的食用虽然在某种程度能起到一点治疗和预防疾病功能,但是效果甚微,远达不到医学定义的保健医疗目的。根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于药片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原告认为商家虚假宣传夸大产品作用,而引诱消费者购买赚取更多的利益。投诉到工商部门,因商家拒绝调解,调解未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上海荷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2、两被告承担退货以及货款的三倍的赔偿,共计9900元;3、被告支付原告打印费、退货邮寄费、通讯费、交通费、律师咨询费共计99元;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上海荷乐公司辩称:原花青素(OPC)本身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清除人体自由基最有效的抗氧化剂,产品中本身含有原花青素,故该产品不存在诉状所称的虚假宣传,故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
被告天猫技术公司辩称:1、天猫的经营主体系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网络公司”),天猫技术公司并非平台实际经营者,原告将天猫技术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不当,天猫技术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2、即使原告起诉天猫网络公司,天猫网络公司也不承担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天猫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呙晓亮分别于2015年7月9日及2015年7月13日通过天猫网络公司所属的天猫(亦称天猫商城)(www.tmall.com)向上海荷乐公司购买了单价为99元的名为“健美生牌葡萄籽复合营养片”25瓶,共花费2475元。上海荷乐公司在天猫宣传“jamieson/健美生葡萄籽提取物精华片”为“葡萄籽8大神奇搞氧化美白能量,美白淡斑、抗氧化逆衰、嫩肤去皱、防晒、抗过敏、抗辐射、改善视力、保护心脑血管及”、“风靡欧美贵族50年的天然口服化妆品!popularinEuropeandUnitedStates50yearsofnaturaloralcosmeticsroyalty!葡萄籽提取物原花青素(OPC),其抗氧化能力是维他命的20倍、维他命E的50倍。也能有效清除人体内有毒的自由基。防止过敏、癌症、衰老等八十多种与自由基有关的疾病。欧洲人称葡萄籽为天然体内化妆品,它能恢复胶原蛋白活力,使肌肤平滑而有弹性,还能有效阻止紫外线损伤皮肤”防辐射、保护心脑血管、癌症、衰老等八十多种与自由相关的疾病,还能阻止紫外线损伤皮肤。”所购“健美生牌葡萄籽复合营养片”的外包装上标注为“每份(1片)含:浓缩葡萄籽粉50克,配料:浓缩葡萄籽粉、混合浓缩水果粉(葡萄粉、橘皮粉、葡萄柚粉)、甲基纤维素、水溶性膳食纤维。”
另查明,天猫的经营者系天猫网络公司,不是天猫技术公司。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健美生牌葡萄籽复合营养片实物、网络订单截图、增值税发票、商品广告截图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原告呙晓亮购买被告上海荷乐公司的产品,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及《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 “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之规定,被告在天猫上的广告宣传为:“葡萄籽8大神奇搞氧化美白能量,美白淡斑、抗氧化逆衰、嫩肤去皱、防晒、抗过敏、抗辐射、改善视力、保护心脑血管”、“风靡欧美贵族50年的天然口服化妆品!popularinEuropeandUnitedStates50yearsofnaturaloralcosmeticsroyalty!葡萄籽提取物原花青素(OPC),其抗氧化能力是维他命C的20倍、维他命E的50倍。也能有效清除人体内有毒的自由基。防止过敏、癌症、衰老等八十多种与自由基有关的疾病。欧洲人称葡萄籽为天然体内化妆品,它能恢复胶原蛋白活力,使肌肤平滑而有弹性,还能有效阻止紫外线损伤皮肤。防辐射、保护心脑血管、癌症、衰老等八十多种与自由相关的疾病,还能阻止紫外线损伤皮肤”,上述广告宣传内容明显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且被告所售产品标注的成份中“浓缩葡萄籽粉50克,配料:浓缩葡萄籽粉、混合浓缩水果粉(葡萄粉、橘皮粉、葡萄柚粉)、甲基纤维素、水溶性膳食纤维”,并没有说明含有其所宣传的葡萄籽提取物原花青素(OPC),“葡萄籽(粉)”与“葡萄籽提取物原花青素(OPC)”系两个不同概念,被告上海荷乐公司广告中宣传的内容与实物不符,属于容易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告上海荷乐公司销售该产品存有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原告呙晓亮主张被告上海荷乐公司退还货款及三倍赔偿共计99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上海荷乐公司需全额退还货款及进行赔偿,双方的买卖合同自然解除,合同解除后,原告应将25瓶健美生牌葡萄籽复合营养片退还给被告上海荷乐公司。
对于原告呙晓亮要求被告上海荷乐公司支付的打印费、退货邮寄费、通讯费、交通费、律师咨询费99元的问题,由于原告呙晓亮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天猫技术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问题,本院已查明,天猫的经营者系天猫网络公司,不是天猫技术公司,故原告要求被告天猫技术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 、第五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荷乐盛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呙晓亮货款2475元;
被告上海荷乐盛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呙晓亮7425元;
驳回原告呙晓亮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荷乐盛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陈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黄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