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佳浩。
被告:信阳市益茗苑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佳浩诉被告信阳市益茗苑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佳浩于2016年5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佳浩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佳浩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佳浩负担。
审判长王淑贤
人民陪审员耿海颖
人民陪审员王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王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