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琦。

委托代理人:易万。

被告: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仲伟昆。

被告:青海久实虫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峰。

委托代理人:李晓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琦诉被告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青海久实虫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琦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青海久实虫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琦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5元,减半收取1452.5元,由原告张琦负担。

代理审判员倪芸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夏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