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琦。
委托代理人:易万。
被告: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仲伟昆。
被告:青海久实虫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峰。
委托代理人:李晓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琦诉被告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青海久实虫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琦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青海久实虫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琦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5元,减半收取1452.5元,由原告张琦负担。
代理审判员倪芸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夏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