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金兰。委托代理人郑志军。

被告东明绒尔丽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工业路中段西侧。法定代表人吴靖凯。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金兰诉被告东明绒尔丽丝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金兰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金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金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由徐金兰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艺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