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晓东,男,46岁。
被告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文枝,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诉被告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东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收集相关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李晓东负担。
审判长皋越
人民陪审员韩雪艮
人民陪审员张春联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郑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