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梽祥,男,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山西晋善晋美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

法定代表人:姚华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汾阳市新合作核桃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西省汾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志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执行董事。

邱梽祥与山西晋善晋美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汾阳市新合作核桃专业合作社、浙江天猫网络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邱梽祥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邱梽祥以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邱梽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邱梽祥负担。

审判长黄仁敏

代理审判员刘赞强

人民审陪员杨德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