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朝侠,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朝侠,男,1966年7月2日出生。

被告北京九洲科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4楼20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异嵘,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侠诉被告北京九洲科瑞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朝侠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朝侠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朝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朝侠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钟金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