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前琴,女,195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靖宇南路XXX弄XXX号XXX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丽娜(系原告之女),女,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靖宇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XXX号XXX幢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圣轶,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前琴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史前琴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月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柴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