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文龙,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
被告:成都宝之诚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街5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吴超雄。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2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原告马文龙诉被告成都宝之诚珠宝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
原告马文龙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龙撤回对被告成都宝之诚珠宝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马晓琴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