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祖根,男,199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湘潭林弘电子商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晓塘路9号创新大厦1604室。

诉讼代表人:袁胜。

被告:湖南湘福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双拥路27号创新创业园A3栋3楼。

诉讼代表人:李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祖根与被告湘潭林弘电子商务贸易有限公司、湖南湘福农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祖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祖根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绿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姚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