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琦。委托代理人:易万。

被告: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仲伟昆。

被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允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琦诉被告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琦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琦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张琦负担。

代理审判员倪芸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夏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