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琦。委托代理人:易万。
被告: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仲伟昆。
被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允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琦诉被告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琦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琦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琦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张琦负担。
代理审判员倪芸萍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夏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