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梽祥,男,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被告新疆众顺枣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法定代表人游胜晴,总经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梽祥与被告新疆众顺枣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梽祥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梽祥以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邱梽祥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梽祥负担。

审判长黄仁敏

代理审判员刘赞强

人民审陪员刘春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黄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