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泰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金实小区南门云南茶叶批发市场7幢2-70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熊大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春江,男,198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上诉人云南泰若商贸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602民初105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云南泰若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一、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没有书面规定,但按照电子商务行业的惯例和实践,合同履行地为网络经营者的发货地,本案应由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二、被上诉人有疑似职业打假的嫌疑,故意利用上诉人与绍兴市越城区法院为异地的关系,增加上诉人成本,谋取不合理赔偿。三、为方便法院及相关单位核实、取证,将本案移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更有利于案件的审理。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红波审判员蒋丽萍审判员杨子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寿赟